法国:检察院领导者如何进行有效资源管理
□法国检察院领导者履行的资源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涉及书记员职位与其他公务员职位)、对司法经费的管理(鉴定费用、委托私人机构评估费用)、庭审的安排。
□检察院领导者身处夹缝之中,一方面,必须保证检察工作的质效;另一方面,司法预算有限,经费使用必须精打细算。
法国检察院领导者履行的资源管理职能,具体包括对人力资源的管理(涉及书记员职位与其他公务员职位)、对司法经费的管理(鉴定费用、委托私人机构评估费用)、庭审的安排。有时对这些资源的管理分配是由检察长、法院院长两者共同决定的,如果涉及书记官事务,书记长也会参与。当然,这种三元领导模式,经常导致日常工作开展起来存在难度,检察长与法院院长之间也经常存在冲突与矛盾。检法两家之间的矛盾常常影响法官与检察官在庭上的关系。总体上说,对资源管理的工作越来越多地压在检察长身上,采访中,他们表示很遗憾,没有掌握足够的管理方法胜任他们的工作。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官:“虽然我们没有接受过工商管理和行政管理方面的培训,但是我们成了检察院管理和组织者。虽然我们不是第一线直接操作人员,但是我们要注意检察院日常支出及司法经费情况,无论怎么样,上级都要求我们提供这些数据。我们手上有一些表格,这些表格可以显示支出的情况包括支出流向等内容,上级也要求我们要对此进行监管。我们不是专业的管理人员,承担这个工作有一定难度,这是在我们司法工作之外额外增加的任务。不过,相比过去的检察长,现在的领导者拥有越来越多的管理知识储备和经验积累。”
驻大审法院中型检察院检察官:“从传统上来说,我们并不擅长管理方面的工作。审计法院每年要对各大部门的财政支出进行审计,公开发表审计报告,我们也有很大压力。我们认真阅读了审计法院的年度审计报告以及司法部对这个报告的回应。所有的管理项目,如人力资源、物力资源,我们都做得不够好,在检察机关的运行过程中,从来没有注重过管理工作。我们现在的运作模式采取三元管理模式,更是雪上加霜。我们需要处理各个体系下不同的人员关系,情况复杂,而且没有积累管理经验。我觉得,解决之道是大规模加强管理方面的培训。因此,我建立了很多数据化的报表,这是我们两年努力的成果,建立这些数据化的表格有助于随时了解各个方面的情况。数据化统计是管理工作的第一步。但是现在要做的是,找到各种有效指标,帮助我们构建起合理和可预测的管理模式。”
检察院的领导者似乎在两种工作目标之间犹豫不决,一方面希望管理好所在检察院,治理得井井有条,另一方面希望履行好基本的职责,实现司法公正。在资源管理方面,检察长接受了政府与审计部门对其工作提出的要求,这就导致检察长工作重心改变,背离了他们的初心工作——监督公诉工作。因此,他们的工作时间就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时间用来监督、领导处理案件,组织检察院例会等;另一部分时间从事管理工作,进行财务、人力、日常行政事务等方面的管理。这些管理工作要求检察长不断与法院或者书记长协商讨论。检察长还有一部分工作,那就是与外界的沟通协调,涉及警察、地方政府以及各种各样的行政部门等。因此,检察长分配给司法工作的时间越来越少,甚至完全下放给代理检察官,特别是在一些大型的检察院,司法工作完全是由代理检察官完成的,导致他们与检察官司法技能的差距越来越大,检察院领导者职业生涯逐渐转向公共行政管理,而不是司法工作。这也是为什么检察长会经常性地参与庭审,保持自身与司法工作不脱节。
法国新的财政法颁布实施后,检察机关管理工作进入新时代,新的管理模式和管理软件得到大力推广,有利于应对当时形势对检察机关管理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因为,新的法律要求对所有资源都要进行整合性管理,原则上设计统一的系统,将过去各自分开的财政管理、装备管理、人员管理加以融合。检察院领导者对这个改革非常紧张,检察院的司法经费与工作指标挂钩,迫使他们在管理方面投入的精力更多,想方设法利用有限的经费维持检察院年度的工作运转。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官:“新财政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司法经费方面,只有在必要的场合下才进行侦查工作,如果对案件没有帮助就不进行侦查工作。”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官:“有一些不太重要的小案件,我们不做侦查工作,因为不管怎样,我们预算有限,我们无论如何得把支出压缩在最小范围内。有一些小案件,如果成功与否在两可之间,我们就不开展侦查工作,我们要把支出控制住。”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官:“刑事和解程序是有一定的花费的,替代检察官的代理人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我们必须承认,在新的财政法颁布之后考虑这种问题,如果有可能,最好就不适用这种需要法院来承担费用的程序。这个和解程序需要向代表检察官的代理人支付15欧、30欧,虽然规定了法院支付之后,可以要求当事人支付300欧的罚金,但是当事人交纳的罚金直接到国库中去。在新财政法对他们的严格要求下,这是赔本的买卖,所以能不适用就不适用。”
驻大审法院大型检察院检察官:“直到现在,作为检察官是不太习惯考虑‘利润率’的,以前需要追诉就追诉,而现在我们追诉前要考虑到底我们要作出哪些决定。如果需要代替检察官的调解人,是不是一定要使用这些简易程序呢?考虑到最后的费用,是不是也可以回归到过去的那种普通完整的程序,回归到法庭审理,省去庭前复杂的安排和花费?总而言之,从这里开始,我们必须要承认,过去想都不想就会开展的侦查程序,我们现在要考虑是否有价值,这是新的财政法对我们工作的影响。”
新的财政法对检察院运行产生的第二个重要影响——结果至上主义文化占据主流。因为,司法工作的结果与司法预算挂钩,所以检察官工作的时候就得考虑每年的工作成效会影响下一年度的司法预算。在这一方面,检察长最大的担忧是,对检察院工作通过投入与产出的效益率进行评估。检察院的领导担心他们的行动与其职业逻辑相违背,因为维护司法公正是他们作出决定最优先考虑的因素。因此,对有些检察官来说,面临两难的抉择,有的检察官甚至以节省司法预算、提高工作效率之名,作出有损司法公正的决定。检察官行使诉讼行为,舍弃专家鉴定,选择追诉方式,均受到司法预算的约束,而非根据司法工作的实际要求,最终会导致他们放弃司法职能。司法部不能介入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处理中,但是现在司法部通过严格把控司法预算,无形中对检察机关工作产生重大影响。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官:“这些年来,公诉替代程序,我们使用得越来越多,我很担心现在是花费问题决定了我们对这些程序的选择,比如,适用程序A我们要花30欧,适用程序B只须花费7欧,我们会选择后者,但实际上这并不是好的结果,我们牺牲了被害人的利益。过去我们优先考虑公共秩序和审判结果的需要,现在我们仅在有限的预算中考虑程序选择,这就是我担心的。”
驻大审法院大型检察院检察官:“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学习新的财政法,我就没有这种精力学习这些东西。新的财政法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们的工作方向,按照财政法的要求,我们要完成很多规定动作,为了达到这些小的目标才会有经费支持,如果考评结果不太好,我们担心明年申请经费的时候,经费无法到位。这对于我们来说是个崭新的工作方式。”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官:“新的财政法要求我们有一些固定的指标,有一些工作业绩的评价指标。因此,我们要量化不起诉案件的数量、追诉的总量、追诉的质量,这些评价指标是否都具有针对性呢?自然并不都有针对性。从现在开始,检察官要向上级解释他们的决定,毕竟下一年度司法预算取决于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
检察官对新财政法表现出巨大的担忧,担心从此之后他们的实际工作与其对司法公正的追求张力越来越大。新财政法的影响并不仅仅体现在追诉方式的选择上,对于检察官来说,司法工作目标是实现公平正义——选择最能体现司法公正的追诉方式,为了实现公平审判,准备最全面完备的卷宗材料。
检察院领导者的日常工作内容繁杂,强度很大,且频繁被打断,工作中既要顾及司法公正的追求,又要在组织方面服从上级的要求。这两者之间的冲突在不同规模的检察院表现方式有所不同。在规模较大的检察院,检察院领导者通常指派代理检察官负责司法工作,从而实现司法公正。但是检察长始终将工作责任感置于日常工作的中心位置,无论是在他领导整个检察院顺利开展工作的时候,还是在他处理敏感、复杂、重大案件的时候;无论是在他向上诉法院总检察长提交本检察院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的时候,还是在他解决代理检察官工作中的困难,进行人员调配、经费分配的时候,他始终以一种负责任的态度履行他的职责。管理工作在检察院领导者的职责中占据越来越重要的位置。新财政法的颁布进一步强化这种倾向,因为它构建新的管理系统,将多方面的管理工作融合在一起,将日常的司法活动与财政预算挂钩。
总之,新的形势强化了检察长日常工作中的责任感,当前检察机关工作目标与过去仅仅追求司法公正的工作目标相去甚远。检察机关组织体系的改革,倾向于弱化上下级层级领导关系,这种弱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检察官团队工作模式,另一方面是检察长“开门办公”工作方式。但是当上级根据刑事政策要求下级呈报明确的可量化的司法成果的时候,上下层级领导关系的弱化似乎并不存在。因此,检察院领导者身处夹缝之中,一方面,必须保证检察工作的质效;另一方面,司法预算有限,经费使用必须精打细算。
(本文摘自《域外检察译丛》之《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一书,译者为刘林呐、单春雪,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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