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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检察院领导者如何有效带领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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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察院领导者要面对一个难题:既要注意工作方式的多样性,还要注意维护检察院整体运作的协调统一性,而工作方式的多样性与整体运作的协调统一性不仅要体现在每一案件的处理中,也要体现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在法国,驻大审法院检察院的领导者,对本院代理检察官行使领导权,管理上级分配的人员、财务资源。这个身份使得他拥有了人力资源管理者的角色。一方面,要组织和调配检察院不同部门之间工作;另一方面,也要确保检察官由其身份所赋予的个人相对独立性。检察院领导者要面对一个难题:既要注意工作方式的多样性,还要注意维护检察院整体运作的协调统一性,而工作方式的多样性与整体运作的协调统一性不仅要体现在每一案件的处理中,也要体现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解决上述难题的第一种方式,是从整体组织架构上管理整个检察院,而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人数为5名检察官以上的检察院。在这种情况下,检察院根据案件类型被分成不同的部门,每一个部门由一名副检察官负责。虽然这种组织方式在总体上是比较稳定的,但是人员分配经常很棘手,特别是现在检察院贯彻案件实时处理机制。检察官们需要不停地回应大量警方的请求,例如,拘留的延长或者日常轻罪案件的小问题,这种工作任务繁重但难度不大,往往交付给刚入职的检察官。就算检察院的整个组织架构始终保持不变,但检察官经常频繁地调动,在中型的检察院中,每年都存在人员的调入或调出。于是,检察院领导者必须很频繁地重新分配工作。因为要考虑到每一名检察官的工龄和职业能力,所以工作分配经常比较困难。刚刚从司法官学院毕业的新科检察官需要从工作中学习,工作中要小心翼翼,如果被分配到实时处理机制部门,工作强度会经常让他们出错。

  人员组织分配一旦被确定下来,尔后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内部人员的工作凝聚力问题。检察院的工作具有不可分割性,每一名检察官都是代表检察机关作出决定,最终也是由检察机关承担责任。在以前的做法中,检察院领导者可以利用自己的权威命令下级服从他,现在检察院领导者更偏向于选择更加温和的方式,敞开大门倾听下级的意见,或者选择更加体现凝聚力的团队作业的方式。在我们的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访谈的检察官或者检察长都是选择这两种方式。因此,我们不能错误地认为,这仅仅是检察长为了掩饰自己的权威性而表现的一种姿态。

  驻大审法院中型检察院检察官:“我们每个星期五都有一个例会,在这个例会上要有某些常规性的议题,我让下面的检察官谈这个星期的值班情况,以及手头上的疑难案件。我们会一同讨论这个星期已经开过的庭,法院给出的回应,等等。可以说,工作中遇到的所有问题我们都可以拿出来讨论。”

  驻大审法院中型检察院检察官:“我们每一个星期三早上都有一个例会,例会有一个延续下来的传统,早上我们一起喝咖啡,这一天值班的检察官负责准备早上的餐点。”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长:“我没有设立按时例会,因为检察院里只有4个人,我们总是在一起,每天中午都在一起吃饭,每一次都在一起做运动,我们常常讨论检察院工作。”

  检察院内部的团队精神要看检察长的工作风格与工作意愿,在团队框架下,检察长会定期召开一些例会,方便检察官之间进行交流。因此,这就是一种参与性的工作方式,按照这种工作方式,代理检察官并不是领导者意愿的执行者,而是围绕着每个决定的作出,每名检察官都扮演不同角色共同作出最优决定。这种工作方式的必要性由两个原因所决定,一是维护检察院内部凝聚力的要求,二是检察长更为有效地监督检察官的决定。检察长即使看不到检察院内部的所有决定,也能够进行监督,因为参与方式使得个别检察官背后作出的决定也能浮出水面。另外,这种对咖啡点心式人际关系的轻松和谐气氛追求,符合现代人际关系理念对于现在检察院工作方式的要求,也有助于避免因人际冲突可能造成的检察院内部工作停滞。除了避免人际冲突之外,一些检察长还要减轻检察院内部高强度工作带来的压力。这更需要建立一种轻松和谐的关系,在这种气氛中,每个检察官的想法都可以被倾听。这种做法使得检察官之间是一种相互协助的氛围,大家彼此倾听想法,检察长的指示不被下级当成一种要求甚至一种苛求,而是当成一种建议被听取。检察长平易近人的工作态度,不但营造出一种轻松友好的健康工作氛围,而且使大要案可以得到及时处理,检察官个人工作中出现的失误也可以在造成严重后果之前得到弥补,避免后面造成更严重的结果。

  驻大审法院中型检察院检察官:“我刚到这里的时候,检察院有7名检察官,分成3个小团体,我觉得2个团体就是多余的,我希望我们在一起有更多的交流。我花费很多时间,把他们打造成一个团队,而且是不断进化的团队,我想我可以这样说,现在我们大家都能互相交流,可以彼此不带隔阂地微笑。这样我们营造了一种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例会不再是那么枯燥难熬、毫无效果的时光。”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检察长:“在我的职位上你需要更加人性化。我认为这一点非常重要,尤其在处理与法官、公务员的关系上,我们要非常注意聆听他们的问题,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他们,因为我们的工作是一个团队工作,如果我们不考虑成员所遇到的问题,这个团队作业就无法实现,工作无法推进。我需要非常非常贴近我的下属,需要聆听他们的问题,每天都需要拿出一些时间与每位有一些交流,去感受一下他们的工作顺利与否。”

  驻大审法院小型检察院的负责人:“我坚持每天都与我所在检察院每个工作人员有一个私底下的交流。总体上说,每天我都要前往所有部门跟他们问好,我每天工作的时候都把办公室门开着,这里工作的每一个人都可以进来,没有谁能打扰到我。我的工作就是解决我下属遇到的问题,所以当他们走到我的门边的时候,我就知道他们遇到了问题,我就与他们一起解决这个问题。我每天都与他们一起喝咖啡,在中午休息室一起摊钱买咖啡。”

  在这些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的方法以外,我们看到了团队精神,开门办公理念也证实当前检察系统官僚气息减少,职业气息增加了。在当代法官与检察官群体中,主要建立平等与对等的关系,这样就减弱了组织结构中的等级从属性。其中的微妙的不同元素融合逐年产生的化学反应,使得我们既可以融合协调检察官们的职业自由,也可以照顾团队成员工作方面的需要。检察官认为,相比法官而言,他们的团队工作更显优势,因为法官在工作中呈现出较为强烈的个人独立性。从职业社会学角度来说,检察官推崇团体逻辑。我们下面还会继续阐述这种团体观念。这种团体观念、团体逻辑、团队工作方式在检察官行业得到发展和运用,不仅仅体现在检察官个体职业晋升中,更主要围绕着个体职业能力展开,而这一点在每天具体的工作中都有体现。

  (本文摘自《域外检察译丛》之《法国检察官:司法使命与政治功能》一书,译者为刘林呐、单春雪,标题为编者所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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