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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知识产权的保护

法国是世界上最早建立专利制度的国家之一,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有着悠久的历史。

法国大革命(1793年)前,沿袭几个世纪的做法是以特权证书的形式对发明加以保护。至今仍为法国人津津乐道的是1551年法王亨利二世赐给一名威尼斯商人允许其用威尼斯方法在法国制造10年玻璃器皿的最古老的特权证书。1762年,法王朝发表声明称:明确保护发明范围,奖励发明者工作.并规定了保护期限为15年。

事实上,特权证书已具有现代专利的所有特点,诸如:发明新颖性、一定期限的垄断权、专利的内容、批准及性质等。当时实施专利的一些做法至今也仍然适用,诸如:强迫证书持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其发明,或强迫向第三者发放许可证,可获一定报酬,若双方起纠纷,则听从法官裁定等。至今,在法国国家档案馆里还可查阅到具有这些规定的特权证书。

法国大革命的爆发,废除了路易十六王朝包括特权证书在内的一切王室特权。但1789年发表的《人权宣言》却把财产列为“自然的不可废除的人权”,是“不可侵犯的和神圣的权利”。在1791年1月7日诞生的《关于有用发明及保护有用人产权的手段》的第一部专利法开宗明义地指出:“各种工业中的每一新发现或新发明均属发明者的财产”。随着专利法的出台,法国政府设立了“发明专利管理局”(即今法国工业产权局的前身),负责办理专利申请、批准、公布、登记、转让产权等项手续,并根据专利实际保护年限征收的税款,用于该局的开支,不增加国家的财政负担,这种做法一直沿用至今。这部专利法作为现代所有专利法的萌芽和雏型,运用、生效达53年。

1844年7月5日,法国制定的第二部法律虽然沿用了125年之久,但由于缺乏实质性改革内容,所以在长期实施过程中,为适应新情况的变化,曾多次被修改。诸如:专利保护年限延长至20年、医药品制造方法亦可享有专利权、实施强制许可制度等。第三部《促进发明活动及改革发明专利制度法》于1968年1月2日出台,该法的重大改变是对“发明活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使一项发明获得专利,不但要具有新颖性,还要求比已有技术具有超前性和先进性。这就使得一般人仅通过单纯的连贯性的思索即构思出发明成为不可能,发明变得越来越困难。为了使1968年专利法能够与1973年签订的欧洲专利条约(EPC)和1975年签订的共同体专利条约(PCT)相适应,1978年法国国会对该法进行了修改和补充,除接受了上述两个条约的有关规定外,最重要的新内容是解决了工作人员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问题。这里,值得一提的是1883年保护知识产权巴黎公约的签订。

当时,法国出面组织了有多国参加的外交会议,积极促成了公约的面世。尽管公约一出台,遭到了多方强烈反对;但由于法国等主流国家的坚持,公约不仅保存了下来,而且在参加公约成员国不断增加(由最初的11国增至今天的94国),条约内容不断丰富(先后举行9次定期会议对公约进行修改补充),专利协定不断增多(重要协定有斯特拉斯堡协定、华盛顿条约和慕尼黑公约)等方面,取得了很大发展。

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法国在拓宽保护领域、加大保护力度、提高保护标准、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又有新的举措,主要表现在:

1.专设机构、统一管理。首先,在工业部的领导下,于1951年恢复建立了国家工业产权局(二战期间因故撤消),全面负责法国和欧盟国家(含欧洲专利局)相关的专利管理工作。该局设立了专利、外观设计、商标等部门,负责全国上述项目注册、发放证书,负责起草、制定重要条约、文件、法律规章,负责国际事务交流与合作等项任务,同时,仍沿用原习国家不给一分线,靠收取专利保护费过日子。其次,该局拥有2000万卷宗的信息数据,750名工作人员,定期出版发行工业产权公报及专利文摘,为社会公众提供利用、服务。在专利制度实施上,法国坚持“登记在先”原则,并认为“发明在先”原则必然消亡。具体实行介于简单登记制和审查制之间的折衷的专利制度,其技术性检索委托欧洲专利局进行。第三,法国各地的产权局是由中央派出的并服从国家产权局的领导,这与我国各地方局具有较大独立性的做法有异,但却保证了政府对产权纠纷的干预力度和最终评价。

2.设立学校、培训人才。法国在尼斯、里尔等地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学校,斯特拉斯堡还建立了国际工业产权研究中心,设有专门培养工业产权顾问专业,这些顾问向公众提供法律咨询、撰写文书等有偿服务,并维护委托人工业产权等相关权利。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1991年后,法国把产权顾问按专利的种类分成三类,即专利、外观设计、商标顾问。自1965年“发明专利顾问”头衔受到法律保护以来,这一职业成为人们钦羡的自由职业。在法国,为取得专利顾问资格,除需持有高等技术教育证书外,还应通过斯特拉斯堡研究中心的毕业考试,获得中心的毕业证书者在专利领域工作三年后方可参加国家工业产权局举办的考试,通过后才能取得顾问资格。顾问可以工作人员身份或以专利事务所职员身份从事工作,若以后者身份从事工作,则至少要有8年的专利工作经历。为规范顾问的行为准则和工作标准,法国还于1976年后成立了全国发明专利顾问协会,要求顾问对委托人恪守两项规则:
一是保护委托人的秘密,二是保护委托人的利益。同时还规定:“品行不端者不得登记”。这样做,既保障了委托人的技术秘密安全,又使顾问与行政当局及同行之间保持必要的信任,有效地促进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3.海关把总、社会参与。海关历来是世界各国打击假冒、走私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总关口。法国由于有历史悠久的打假、打私传统,在保护制造商和消费者利益方面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一是密切关注世界(含法国)主要、大宗商品的流通情况,及时常握信息、动态,以便发现问题即时向社会公众通报,并采取相应对策;二是出于对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尤其关注药品的制售、流通情况,发生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立即加以揭露和打击;三是采取严防死守的做法,坚决把假冒伪劣和走私商品拒于国门之外,有效地保护制造商和消费者的利益,保护知识产权。鉴于法国执行有关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力度较大,其海关司法权利在欧洲各国中是最广泛和最权威的,不仅有扣留、罚没权,而且可以要求对走私者判罚3年徒刑。所有这些符合国际公约的做法,法国都是率先执行的。

除海关外,其他政府部门、社会团体等也都广泛而自发的参与行动,形成了全法范围内开展打假、打私活动,保护知识产权的社会基础和网络,这里特别介绍一下制造商联合总会的运作情况。创立于1872年的总会是当今法国最有实力的社会团体,它囊括了全法几乎所有名牌商品的制造、商业和服务业主。该总会作为私营企业的代表,一方面与政府对话,保持与司法、警察、财政等部门的联系(主要是告知重大商品的制售、流通和假冒情况),另一方面向大中小企业,向消费者随时通报主要商品的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特别是食品、药品的安全状况)。该总会还加强与国际合作开展打假、打私活动,先期在日本东京成立的办事机构已取得积极成效,近年也与我国商标协会签订了合作备忘录,打算建立类似机构,以保障法国商品在华的利益和安全。

4.具体保护、标准从严。知识产权保护的对象和范围十分广泛,标准也不尽相同,各国在做法上差异很大。有的发展中国家根本就没有专门立法,对技术无偿侵占的随意性倾向强烈,凡遇到此类情况,保护起来就很困难。但法国却始终坚持按国际公约的要求和标准,严格保护国内外厂家、商家的产权利益。比如对著名商标的保护问题,著名商标虽未申请专利,但据法国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取得保护,关键是如何认定著名商标?对此,巴黎公约未明确定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正在制定这方面的规定。

5.寻求合作、全球保护。广泛而深入地开展国际合作是法国寻求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目标之一。国家工业知识产权局一直保持着同世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的密切联系和交流。通过互相访问、交流信息、培养人才、协调重大纠纷、参与制定行动准则等方式,始终在国际事务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他们也坦言,目前更多的交流集中在西方发达国家,今后希望与东方,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加强这方面的合作,以共同推进全球的保护知识产权工作。